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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2006-1-20  【 】【打印

  闽注会协〔2006〕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持注册会计师的基本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2005年12月31日前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或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二、任职资格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四)有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情况;

  (五)是否专职在事务所执业;

  (六)是否执行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七)是否按规定接受了继续教育培训;

  (八)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了会费。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六)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七)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四、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检查

  (一)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二)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任职资格检查注意事项

  (一)事务所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附表1)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2006年1-2月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

  6.《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登记表》(附表3)

  以上资料应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附表用EXCEL表格制作成电子文档同时上报。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事务所应认真组织本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附表1),事务所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和《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登记表》(附表3)。

  事务所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将本所注册会计师排除在任职资格检查之外;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作专项说明或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应积极接受检查,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并对所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参加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视同任职资格检查不合格处理。

  (四)事务所负责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时应当注意,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不得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行为: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只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只要存在上述行为,既使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符合规定,也不能认定是专职执业。

  事务所签署意见应当客观和真实,事务所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跨省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其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有关资料应经总所审核同意盖章后报送我会;跨省在其他省市设立的分所,其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但有关该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资料,总所应当审核同意盖章后报我会备案。

  总所、分所均设在省内的,该分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有关工作由总所负责组织,相关资料应由总所审核同意盖章汇总后报送我会。

  (六)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符合非执业会员条件的,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其他的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规定撤销或者注销其注册。

  暂缓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将按规定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七)本文件所提及相关表格,在发文同时将上传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fjicpa.org.cn .

  六、任职资格检查时间安排

  (一)上报材料阶段:各事务所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的整理、填写和审核等工作,于2005年2月10日前汇总上报。任职资格检查材料除福州市、厦门市分别报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外,其他地区报送各设区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如下:

单  位
联系电话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0591-87831555
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0592-5093231
宁德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3-2822726
莆田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4-2698966
泉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5-28066562
漳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6-2027910
龙岩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7-2212380-603
三明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8-8239130
南平市财政局会计科
0599-8821820

  (二)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会计科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料(含证书)时应当进行登记汇总(附表4),并做好交接单,在2006年2月1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和交接单(含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进行交接。

  (三)对上报材料的审查和实地抽查核实阶段:2005年3月中旬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事务所上报的任职资格检查材料逐一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0%.(四)公布任职资格检查结果:3月中下旬将任职资格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在《福建日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进行通告。

  七、其他

  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合理有序流动,确保今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顺利进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考虑重新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暂缓办理转所转会的手续,务必避免上报材料时发生漏报或重报、多报注册会计师参加任职资格检查。

  附件: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附表1略)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附表2略)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登记表(附表3略)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交接情况表(附表4略)

     5、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5略)

  二OO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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